襄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宣判
网络公司员工为推销短信群发业务,利用手中获取的百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及号码的强大资源,通过QQ邮箱或客户拷贝等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22万余条。4月26日,襄州区法院对王某某、姚某、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该案是襄州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6年6月7日,襄州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侦办郑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分局迅速立案侦查,于同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王某某、姚某、周某某等人抓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至今下落不明。
王某某、姚某、周某某供述,该公司资源数据库中掌握近百万公民个人的信息及手机号码,所有信息均来源于老板李某(另案处理)。他们主要是推销公司短信群发业务,在推介公司业务时,还主动向客户表明公司拥有优质的客户号码资源,包括楼盘、4S店、培训学校、美容护肤、商场专柜、超市、酒店、餐饮等场所有关消费群体的信息。有的电话号码资源还含有公民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房产面积、车辆信息等。在客户签订短信群发业务合同并付款后,可以通过QQ邮箱或来公司获取相关信息。
2016年,王某某分别与某咨询公司王某、某化妆品经理任某签订3000元和2000元短信群发合同,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95967条和186494条,共计682461条;2015年至2016年,姚某分别与某商贸公司杨某和雷某某签订3000元和2000元短信群发合同,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7010条和330108条,共计367118条;2015年至2016年,周某某分别与某家具店杨某、某酒店经理张某和某酒店经理潘某签订2000元、500元和2000元群发合同,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1870条、30479条和72167条,共计174516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某、姚某、周某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姚某、周某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均真诚悔罪,对王某某、姚某、周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