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意外烧毁 无偿保管方担责吗
汽车停在一石场的空地上,车及附属物被不明火种烧毁。车主以石场电路老化、短路致空地荒草燃烧起火为由,将石场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结果,谷城法院一审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谷城男子易某(化姓)花费22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去年2月7日下午,易某驾车载着家人去上坟祭祖,将车停放在谷城某公司一石场附近的空地上。
突然,空地周围的一片荒草起火,不幸殃及易某的越野车。之后,民警和消防官兵赶到扑灭大火。可是,易某的车还是被烧成了废品,车上的附属物也随车烧毁,当时车上存放的8万元现金经残币兑换,最终只换回了6.1万元。
去年3月,谷城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纵火、雷击、自燃,不排除遗留火种、室外低压架空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
后经与保险公司协商,易某共获赔22万余元,还有7万余元损失未能挽回。于是,易某多次找到谷城的这家公司索赔。可该公司认为,仅以火灾认定报告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火灾是该公司电线短路导致,且当时祭祖的人较多,有吸烟、用火不慎的情况发生,因此拒绝向易某赔偿。
无奈之下,易某于去年7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说法】
上月,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易某将车无偿停放在该公司一石场的空地上,发生火灾致车及车上现金严重损毁,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易某以一般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侵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明确,但谷城某公司的过错是不确定的。现易某仅以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认为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显然证据不充分。故谷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易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无偿保管合同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