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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同学钱财 谷城一男子获刑

时间: 2017-02-15 11:06 来源: 谷城法院

利用同学纯真的感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同学的钱财。日前,易某因犯诈骗罪,被谷城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16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易某和几个同学在一起聚餐,闲谈中龙某说,自己家房屋准备拆旧翻新,但建房手续难以审批,易某称自己认识城管执法部门的人,能够帮忙把此事办好。当年6月中旬,龙某将自家旧房拆除建新房时,因没有建房许可证手续,被谷城城管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8月21日晚,龙某接易某吃晚饭,席间,龙某提出让易某帮忙疏通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以便继续建房,易某当即答应。同月15日上午,易某来到龙某建房处,对龙谎称找关系要请人吃饭、缴纳罚款,龙信以为真,便与易某一起来到县城粉阳路农商银行,取出3万元。随后,又来到粉水社区其岳母家吃过午饭后,龙交给易某28000元。易某拿到此款后于当日下午及次日在一私人家中玩赌博机,输掉现金2万余元。同月16日晚,龙某电话询问易某所托之事的进展情况时,易某谎称事情已处理好可以继续施工。8月15日,龙某在家进行施工时被城管执法部门制止,龙某遂打电话联系易某,易拒绝接听,龙又请另一同学发短信联系,易称,28000元已用于玩游戏赌博输光,现已外出,等有钱再还。龙某得知被骗后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月25日,易某在陕西一铁路派出所被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龙某达成谅解协议,易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易某从轻处罚。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