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出租房索要欠款,结果被租客烈性犬咬伤,责任到底谁承担?
去出租屋索要欠款,却被租户家的比特犬咬伤,近日,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8年7月24日18时20分许,张某因向租住付某房屋的小程索要工程款,来到付某位于樊城区某居委会处的房屋处。付某饲养的拴在院内铁栏杆旁边的比特犬突然窜出,咬伤张某左小腿。随即,张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到现场,民警为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张某支付医疗费共计5252.57元。张某因医疗费问题,将付某诉至樊城区法院,请求判令付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268.57元。
被告付某辩称,原告未经允许进入我的私人院子,我认为他是进院子偷东西;我的狗是用链子拴着,不可能他一进门就被狗咬;我只认可他在预防站治疗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认可,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付某虽然已将其饲养的狗拴养在院子内,但院子里的房屋对外出租,院子也未上锁,并不能完全避免狗伤人。张某来找付某的租户索款时,被该狗咬伤,其虽存在观察不细,未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行为尚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付某无证据证明张某有偷盗行为,故付某应对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比特犬属于烈性犬中的一种,付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饲养的比特犬咬伤他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请求的损失中,医疗费5252.57元、误工费4584.52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合计10137.0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付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0137.09元。被告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