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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筑牢司法屏障 保卫绿水青山

时间: 2019-07-08 15:29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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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启动水库腾退交接仪式。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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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法院一边强制拆除占用河道违章建筑,一边协调消防队喷水作业抑制扬尘。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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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检“两长”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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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环境污染是最大民生问题。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服务三大攻坚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污染、破坏案件的审判力度,为全面加强生态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17件,审结108件,结案率达92.31%,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对于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院长担任审判长。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件,审结6件。2018年以来执结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59件。同时,全市法院加大涉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让水更绿、山更青。

老河口法院:强制腾退国有重点水库

今年4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腾退黑虎山水库案,从全国各级法院报送参选的146件执行案件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全国法院“2018年十大执行案件”。

2000年9月,老河口市黑虎山水库管理处与廖某、谢某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可是承包期满后,两人却霸占着水库不肯走了。

为了恢复水库的生态,收回承包权,水库管理处将二人告上法庭,判决生效之后,廖某和谢某不但拒绝自行腾退,还继续占用水库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二人违规使用化肥养殖鱼类,对于水库的水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期间还对于廖某进行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他们仍然不履行义务。

作为国有重点水库,黑虎山水库是当地1.1万亩农田的灌溉水源地,滋养了4万多村民。为了保护百姓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老河口市法院和当地水利部门、水库管理处联手,决定进行强制腾退。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房间内有大量的化学饲料物品,法院对这些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妥善地处理。时隔18年,水库终于回到水库管理处手里。

如今,这里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土更净。

樊城区法院:依法拆除河道违建厂房

2018年8月16日,樊城区人民法院联合樊城区政府办、公安局、城管局等16家部门,500余人合力行动,强制拆除一处在牛首镇占地面积50亩的违建,还群众一片清水绿岸。

该违建为一建筑材料厂,面积大、大型设备多、结构复杂。拆除工作不仅技术难度大,同时关系到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行动之前,樊城区法院多次派专人到厂区实地查看,并与该厂股东沟通,希望他们能够依法拆迁。

行动当日凌晨五点半,执行干警到达拆迁现场。此次行动总指挥、樊城区法院代院长多次向当事人耐心解释法律,安抚情绪,希望他们能配合法院的拆迁行动,并表示会采取保护性拆除,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七点半,道路沿线拉起警戒线,挖掘机、焊切机、吊车等工程车及消防车陆续进场,强制拆迁行动依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因厂区内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法院执行干警在环保局、质检局的配合下,将醇基燃料罐、油桶、氧焊气罐、工业用氧气瓶等先行清理,罐内易燃液体由消防人员灌水稀释,燃料出口管道与罐体分离均由专业人员操作,消防车在周围待命,确保无安全隐患。

确定厂区无危险品后,全体执行干警分为3组,每组负责一个区域,同时进行。在拆除过程中,为防止扬尘污染,消防队果断喷水抑制,最大限度防止环境污染。搬出的物品均由工作人员一一清点登记,司法局公证处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公正,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拆除过程公正合法。炎炎烈日下,“霸占”河道50亩的建筑材料厂被逐渐拆除。

襄城区法院: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在禁渔期内非法电打捕鱼,影响汉江生物休养繁殖。去年11月,襄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铁船及升压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刘某二人明知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汉江水域禁渔期,严禁一切捕捞活动,且禁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2018年3月19日18时30分许,两被告人驾驶船只至汉江海事港口对面河段,用自制设备在汉江电鱼,捕捞渔获物16公斤。两被告人在捕鱼过程中,被巡逻的襄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8年3月21日,两被告人主动到襄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遭受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容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到其种群的繁衍,电击会导致部分组织坏死,致使鱼类生长发生畸形。电捕鱼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二人主动交纳了渔业资源损失费,同意修复被破坏的汉江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枣阳法院:判令企业边生产边修复生态

被告枣阳市某矿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组织机械设备及人员先后在承包的枣阳市新市镇谢棚村、骆庄村、邢川村的山林地上进行修路及开挖山体采石,致使90.9亩湖北省省级公益林遭受严重破坏。截至2017年8月26日,该矿业公司自筹资金恢复林地植被27.7亩,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

枣阳市检察院请求判决该矿业公司限期对毁坏的湖北省省级公益林林地采取修复措施,恢复林地生态功能。若未在限期内恢复林业植被,判令其赔偿被毁林地恢复费130万余元;同时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承担相关评估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去年11月,在枣阳法院组织下,双方就在合理地、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尽快达到生态恢复效果达成一致意见,由枣阳市某矿业公司边合法生产、边进行生态修复,在2021年5月1日前对其毁坏后尚未恢复的63.2亩林地采取修复措施,恢复林地生态功能。若未在限期内恢复林地生态功能,由其对未恢复部分按每亩2万余元的标准赔偿被毁林地恢复费,还人民群众以绿水青山。

宜城法院:法检两长同审行政公益诉讼

2018年5月8日上午,宜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宜城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并通过庭审直播网在互联网同步直播。宜城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宜城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诉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百余人旁听庭审。襄阳两级法院行政庭均派员观摩庭审。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5年5月、2016年初,汤素青养殖场和青伟家庭农场分别在未办理用地审批、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猪舍及附属设施。宜城检察院向宜城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水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该局未全面履职、有效制止,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向宜城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整个庭审直播过程持续80分钟,程序紧凑、秩序井然。案件当庭宣判,确认水务局违法,依法判决责令水务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南漳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为牟取一己私利,购买有毒污染废物焚烧,出售残渣获利。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赔偿因处置污染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0.41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2月,王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12吨有毒污染废物,并从河北运送至南漳。之后,王某租用武安镇一村民的菜地,并搭建了焚烧棚。同年5月至6月,王某雇用他人趁夜晚无人之机,将12吨有毒污染废物全部焚烧后产生的一部分固体废物出售获利2.7万元。同年7月,南漳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此情况后,组织该局执法人员到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提取焚烧的胶装固体废物并送至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该公司检测后,认定这部分提取物均属于危险固体废物。据统计,焚烧的有毒废物包装物共计143个,焚烧残渣若干,另有一占地约110平方米的简易焚烧设施,污染土壤面积约300平方米,总计需处置危险废物约70吨。该局支付鉴定费3万元。为处置这批约70吨的危险废物,南漳县环境保护局先后花费运费16.6万余元、处置费20.7万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