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开发商被判加倍赔偿
购房人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发现开发商将房屋另售他人。近日,襄城法院对这起“一房二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不仅返还购房人张某购房款53万元,并加倍赔偿损失。
2009年2月11日,张某看中位于檀溪路一套商品房,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张某交清全部购房款共计53万元。眼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该房产开发公司却称从未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也未收到购房款,拒绝交房。张某遂将该房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张某所购的这套商品房已被该房产开发公司另行出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襄阳日报》数字报 > 201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