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入使用的儿童游乐设施砸伤业主,谁来担责?
现在很多小区都配有儿童游乐设施,不仅是业主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也是小区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当这些设施遇上“二手”“未投入使用”“未经安装”等问题的时候,业主因此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家住樊城区中原路某小区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17年10月,张女士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从某公园拉来一批旧的儿童游乐设施,放置在该小区内,准备安装后供业主免费使用,但物业公司没有对设施进行固定,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
10月29日晚饭后,张女士带孙子出来散步,到儿童游乐设施处玩耍。为了更方便的照看孙子,张女士站在距离儿童游乐设施很近的地方。同小区的住户小明正在此处玩耍,他顺着儿童滑梯往上爬的过程中,梯子因未经固定,突然向一侧滑落,正好砸到张女士的左脚,致其受伤。随后,张女士被送至附近医院治疗。
张女士被诊断为左足压砸伤伴伸肌腱损伤、左足第5跖骨骨折,住院治疗33天,共花费13028.99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张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小明和小明的监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内长时间堆放游乐器材,未采取固定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识,作为游乐器材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张女士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危险场所玩耍,攀爬物业公司堆放的游乐器材,器材倒塌致张女士受伤,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带小孩到危险场所玩耍的危险性,其对自身安全缺乏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遂判决,张女士的损失由物业公司赔偿60%,小明的父母赔偿30%,另10%由张女士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