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丈夫借钱承包工程后因事故意外去世,妻子仍需承担还债义务吗?

时间: 2017-12-06 10:39 来源: 南漳法院

丈夫向他人借钱承包工程,却意外因事故去世,债务人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承担偿还责任,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易某偿还田某借款360000元;并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据悉,易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谢某与田某是多年的朋友。2016年11月,谢某以承包管理南漳某单位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田某借款360000元,田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分四次将360000元转入谢某的账户。谢某收到田某的款项后,将部分资金投入南漳某单位,以承包管理该单位的相关事务。2017年1月谢某因事故去世。2017年2月,南漳某单位将谢某在该单位的投入与易某结算后,向易某支付900000元,双方订立了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之后,田某以谢某借款应属于谢某与易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易某有义务偿还为由,将易某诉至法院,要求易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债权凭证方面看,田某未能提供由谢某与易某共同出具的借条、欠条或其他形式的债权凭证,因此认定谢某及易某有共同向田某借款的合意,依据不足。但因谢某的突然离世,南漳某单位将谢某的投入收益结算后,经与易某协商后,签订了终止协议,并将900000元全部打入易某账户,由此表明,谢某投资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收益,由易某享有。从这一角度分析,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即易某,而易某在本案中,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来证实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易某承担。据此,应当认定谢某生前向田某借贷产生的债务为其与易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田某要求易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对田某的利息主张,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其起诉之日起在年利率6%的标准范围内予以保护。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