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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阵父子兵”,盗窃“三人行”

时间: 2018-04-08 09:42 来源: 谷城法院

人们常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这句话是指亲人之间该齐心协力、共同上进。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应该言传身教,教育子女勤劳勇敢、正直友善。但谷城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亲却教唆两个儿子一同去盗窃他人财物,最终父子三人一起获刑,真可谓悔之晚矣。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曾某劝说自己的两个儿子曾大、曾二去盗窃他人药材用于偿还建房欠款,两个儿子一开始不同意父亲的做法,但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曾大、曾二同意前去盗窃。曾某经观察后发现本县庙滩镇陈某和经济开发区金某在从事中药材收购,即起盗窃之心。4月26日晚上11时许,曾某携带床单、手电、木梯等作案工具,驾驶农用三轮车载曾大、曾二到本县庙滩镇陈某家门前,见陈家人熄灯入睡后,安排曾大、曾二接应,曾某搭梯翻墙进入陈某家二楼客厅,采取床单包裹的方式,盗走陈某存放在客厅内的蜈蚣2万余条,作案后三人离开现场,返回家中。

同年4月30日晚上10时许,曾某三人到本县经济开发区居民金某家,再次用同样的方法盗走金某放在客厅处的蜈蚣3万余条及布包一个(内装现金6000余元),作案后三人离开现场,返回家中。

曾某三人将所盗蜈蚣销赃到襄阳市某镇街上流动摊贩,先后获得赃款12.9万余元,所获赃款被曾某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挥霍。2017年8月16日,曾某父子三人被警方抓获。

审理结果

谷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曾大、曾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曾大、曾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曾某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曾大、曾二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9万元。鉴于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曾大、曾二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曾大、曾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这句话是用来形容父亲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父母要教育孩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不该教唆孩子去行窃,不然只会让自己深陷囵圄,还会对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为孩子起到正面的表率作用,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要靠奋斗才能获得,且莫因一时贪念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