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一年
襄州区一男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未经许可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货物予以处置,被刑事追责。8月31日,笔者从襄州法院获悉,该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9月,襄州区人郝某与马某因合伙经营产生纠纷,郝某将马某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经郝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生产的21万块琉璃瓦。同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某与郝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及承包协议,马某支付郝某75万元,分别于2015年1月、7月支付20万元、30万元,余款25万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马某迟迟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郝某于2015年2月向襄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法院执行人员打算依法处置已经被查封的21万块琉璃瓦。执行人员远赴陕西汉阴县发现,此前查封在此的21万块琉璃瓦已不翼而飞。经过调查走访,法院查封的21万块琉璃瓦早已在2014年11月被马某变卖,且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对郝某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