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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

时间: 2012-08-20 11:16 来源: 襄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室

   第一条 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拓宽社会各界对法院监督的渠道,促进法院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执法,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法院工作,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聘请范围为襄阳市辖区内的全国、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基层组织代表等。
(二)人民监督员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市政协或相关基层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颁发聘书。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一)违反中央政法委从严治警“四个一律”要求的行为;
  (二)违反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的行为;
  (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行为;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十三个不得有”的行为;
(五)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中应当遵守的的行为;
(六)违反《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提出异议;
(二)有权以各种有效形式向法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院领导反映监督到的事项;
(三)有权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监督意见依法按期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四)有权要求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并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五)有权参加法院组织的重大、典型或其他社会关注的案件庭审旁听,也可凭法院人民监督员证件旁听法院其他公开审理的案件;
(六)有权参加法院组织的各类公开的重大活动,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打分。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的义务
(一)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不向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在监督中掌握的审判秘密;
(四)不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干预涉及本人、亲友以及所在单位案件的审理。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参加法院召开的人民监督员会议,听取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二)旁听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和其他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参与法院领导信访接待活动;
(四)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投诉;
(五)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明察暗访;
(六)参加法院组织的专项检查活动;
(七)参加法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监督活动可由法院统一组织或人民监督员单独进行。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或旁听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出示人民监督员证件。
第十条 全市法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认真听取和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后,要求书面告知结果的,承办部门或法院应在回复人民监督员的同时,抄送中级人民法院院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全市法院应采取召开座谈会,主动通报情况,定期保持联系,组织视察活动等形式,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法院工作,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请,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时,可由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人民监督员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聘请。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证书、证件应载明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民监督员日常联络工作,其他部门应当做好涉及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的配合与协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