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不可行 寻衅滋事被判刑
被告人胡某某因多次非法上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现金,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与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星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对胡某某51.68㎡的门面房实行产权调换(以房还房),调换后房屋面积大于原面积的应补差价。2015年8月,胡某某与星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充协议》,调换给胡某某汇金国际3号楼门面房一间(实测面积127.51㎡),门面房还建面积多退少补,每平方米按政府指导价16800元具实结算,超出50%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签订补充协议后,胡某某认为该房价格不合理,多次上访。2015年11月26日,经政府组织协商,星诚公司再次承诺大幅降低胡某某应补的差价,胡仍不满意,提出无钱支付,让政府先行垫资等要求。2015年12月22日,因胡某某不支付差价款,星诚公司向其发出《交房通知书》,要求在3日内交纳差价款。因胡未交纳差价款,星诚公司将该房调换给了其他还建户,同时又给胡预留了同地段1号楼106号门面房一间(实测面积82.58㎡),且经政府协调,不要求胡补交差价款。胡某某仍以该房结构不好,星诚公司不履行协议,要求赔偿等为由不断上访。
2015年12月9日、2016年6月22日和11月22日,开发区先后三次对胡某某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后,仍缠访不休。2016年7月25日,胡某某等多人在枣阳市政府大门前展示状纸,拍照后在“枣阳公民同城”微信群散发,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6月28日、9月28日、11月17日、11月30日、2017年5月25日胡某某还先后5次伙同他人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2次,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期间,胡某某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以不给钱就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强行索要现金共计310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不是信访争议事项受理和解决机关的国家重要场所上访,并以非访相要挟,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信访事项已答复,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提起诉讼,信访事项已终结的情况下,为达到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的目的,多次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胡某某辩称自己是合理诉求而上访,没有进行非访,也没有强拿硬要过钱,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应讲规则、守法律,依法上访、文明上访,若以非法手段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以此来牟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