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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习法官的困惑

时间: 2013-09-03 16:30 来源: 南漳县法院


为了实现社会效果,就要牺牲法律效果吗?到底什么才是好的社会效果?

初到法庭,接触的案件中约一半都是离婚纠纷。对于我这个还未走入婚姻殿堂或者说“爱情坟墓”的年轻人来说,审理好这类案件必定是一门深奥的学问。有当庭达成调解,或和好,或好聚好散的,也有被告坚决不离,一半海水,一半火焰的。我最近遇到的,就是这样一个案子。

原告张三因为丈夫李四独掌家庭财政大权,对妻子张三十分吝啬,脾气不好,说话骂骂咧咧,再加上两人系再婚家庭,半路夫妻的结合本就掺杂了利益、世俗观念等等感情外的因素,丈夫的做法又让妻子备受伤害,妻子遂诉至法院,请求与丈夫离婚。

庭上,妻子讲述丈夫对她的种种不好,讲到伤心处愤怒得颤抖,无奈的抽泣。丈夫则嚣张强势,对妻子的指摘矢口否认,一再强调自己对妻子的好。调解中,妻子坚决要求离婚,表示一天都不愿再忍受丈夫的“折磨”,而丈夫夸大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最后甚至放下身段,几次三番求得妻子原谅,但均于事无补,换来的仍然只是妻子决绝的态度。原被告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丈夫最后声称,如果判决离婚,将饮农药自尽。

面对此案,法官们一致判断,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无疑,从法律上来说应当判决离婚,然而,谁都不愿看到被告因为一纸离婚判决而自杀,这样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一个法官来说恐怕都是职业生涯,甚至人生命运的一场灾难。

我们这些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学生,满脑子都是正义公平,容不得半点瑕疵。面对现实中审理案件对社会效果的追求,我陷入了深深的困惑。难道打官司是谁更能闹事,谁才会胜诉?难道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一定要等上漫长的6个月,才能通过第二次诉讼得到解脱?那受到冤屈的一方,无奈的心声和内心的煎熬,又有谁能考虑到?这些,难道真的是我们想要追求的“社会效果”?

当然,法官们的为难,也并非事出无因。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说法均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感情的事本就是两人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鸡毛蒜皮,家长里短,这些夫妻生活中的细枝末节,我们无从知晓。他们感情的缘起生变,我们更无从考察。仅从双方的陈述了解,从观察他们的肢体语言,所得来的对感情状况判断的内心确信,是否又绝对可靠呢?难道我们就一定能排除可能隐藏在离婚之下的另有隐情吗?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充分的证据摆在法官的面前,也并不是所有的感情纠葛都是法官所能想象和理解的。我想,也许每一次审理都是对一个由无数事实构成的未知“新世界”的探索发现,同时也是对我们内心良知的重重拷问。而我要做的,就是让自己成为一个更加专业的“探索者”,和一个更富有良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