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长期占有单位房屋 谷城法院判其返还
8月10日,笔者从谷城法院获悉,一职工长期占有单位房屋不还,该院依法判其返还。
被告曾某系谷城粮食系统职工,1996年7月,谷城县紫金粮食收储公司与曾某协商,将该公司下设在薤山粮站的七间房屋承包租赁给其使用经营,年租金1500元,所租房屋自行维修。2005年7月,原单位按照规定安排被告曾某“内退”下岗,按月支付生活费201元,因被告在承租期间未能交清承包费,原单位即从应支付被告每月的生活费中扣除了1996年至2005年期间部分上缴费用。由于企业改制、破产、合并,2007年7月,原紫金粮食收储公司管的辖薤山、官坊、粟谷粮管所,统一合并后归石花粮食收储公司,2014年1月又合并归湖北谷城某国家粮食储备公司。被告于2005年8月至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开设饭店获取利益。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擅自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湖北谷城某国家粮食储备公司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曾某从2005年8月无偿占有并使用,已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谷城某国家粮食储备公司位于该县薤山林场内的七间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