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旋受贿案一审宣判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旋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被告人王旋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172.039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旋在担任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十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开发区征地建厂、承揽工程、税费减免、亲友就业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0393万元,捐赠给公益事业5万元,违法所得172.039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旋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涉案受贿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旋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