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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 被判拘役四月

时间: 2016-08-17 09:52 来源: 襄州法院

襄州一男子夜晚醉酒驾车,反应迟缓,撞伤路人。近日,襄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醉酒驾车男子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月23日晚,张女士与丈夫陈先生步行出去吃饭,行到襄州区某居民小区对面时,一辆轿车突然从背后驶过来,张女士还来不及反应,已被该车撞倒,丈夫陈先生也被撞飞十几米远,头部血流不止。张女士让司机下车,司机方某下车后走路踉跄,浑身酒气,张女士赶紧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方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据方某供述,事发当晚,饮用了白酒,斗胆开车却出了事故。经鉴定,陈先生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5mg/100ml,为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饮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被告人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5mg/100ml,为醉酒驾车。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