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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案

时间: 2018-11-29 14:27 来源: 南漳法院

给女儿购买的婚房,却被别人装修入住?一房两号引发夺房大战,到底谁才是房子的主人?近日,一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案,经南漳法院、襄阳中院一、二审法院审理,已判决生效。

    据悉,2013年7月,廖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A小区2号楼住宅1单元6层602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廖某领取了该商品房的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查验。2016年8月,廖某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月,伍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以给女儿购买婚房为目的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A小区2号楼住宅1单元7层702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伍某、张某在查验702商品房时,见廖某所购房屋门前挂着702门牌号,且该楼层的上面一层和下面一层的房屋均已交付给他人并装修。伍某、张某用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钥匙开锁,却并未打开房门,后通过开锁公司将该房屋的房门打开并换锁。同年3月,伍某、张某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年8月,廖某在对其购买的商品房准备装修时发现房门打不开,遂找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并换锁,同时对房屋进行装修。2017年农历十月二十六,廖某入住。2018年3月伍某以廖某居住的商品房属其所有为由,同廖某在该房屋门前发生争执,伍某将房屋的防盗门把手、门锁等部位损坏。2018年4月,南漳县公安局对伍某行政拘留六日。为此,伍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廖某立即腾退和迁出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A小区2号楼住宅1单元所有房屋已在南漳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网签备案,网签备案楼层与其地上自然层数一致,均为11层,网签显示1-4层为商铺,5-11层为住宅(廖某名下的房屋网签登记为602,伍某、张某名下的房屋网签登记为702,其他亦相应网签至他人名下),但房屋门外所钉门牌号,与网签备案的房号不一致(网签登记为602的商品房所钉门牌号为702,网签登记为702的商品房所钉门牌号为802,其他相应楼层依次类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属于602号商品房,还是属于702号商品房。

由于本案讼争的房屋已在南漳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签备案,对其房号的确定最终应以房屋管理行政部门的登记确认为准。

廖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证实本案讼争的商品房系廖某名下的网签登记为602的商品房,廖某对该房屋予以装修并入住,合理,正当。

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伍某、张某的诉讼请求。伍某、张某所购买的702号商品房,对于房地产公司不能按约交付房屋的问题,伍某、张某可依据购房合同另行向该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