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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六年却重蹈覆辙,男子因盗窃罪“二进宫”

时间: 2017-11-22 15:43 来源: 刑一庭

 一时行差踏错偷盗如狱,好不容易减刑假释,转眼间六年已过,生活步上正轨,却又因贪念,重蹈覆辙,结果……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三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详情:

2015年323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和陈某(已判处)在枣阳市委会办公室附近,遇见一辆轿车无人看管,车内放有一手提包,随即心生贪念,联合陈某实行盗窃,毛某某用铁锤砸碎车窗玻璃,将手提包盗走,内装有2560元现金等财物。案发后不久,毛某某及陈某因本案于20171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8日被逮捕。两人均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然而原审判决后,被告人毛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均提出,毛某某在共同盗窃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当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审判结果:

经查明,被告人毛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1130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服刑和减刑于201111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429日止,现仍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三天未执行。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毛某某与同伙采取砸车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毛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应当与本案所判刑罚并罚均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诉求,经查,上诉人毛某某是砸车盗窃行为实施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并非处于从属地位;原审判决对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已予以认定,并酌情给予了从轻处罚;原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无不当,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法院不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