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抢劫60元获刑4年 谷城男子后悔不已

时间: 2016-04-27 11:28 来源: 谷城法院

4月14日,笔者从谷城县法院获悉,谷城一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占某与曹某、张某、洪某(三人另案处理)在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一KTV唱歌出来,走到谷城县体育场高杆灯处,见村民王某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等候客人。占某与曹某、张某、洪某四人坐上王某的电动三轮车,途中四人商议找个偏僻的地方对王某实施抢劫。当王某将四人送到银城大道附近的人行道上后,被告人占某和曹某、张某、洪某即下车围住王某,占某和张某各持一把匕首令王某交出钱财,王某惧怕,遂将三轮车储物盒内的30元钱拿出,交给张某。占某等人嫌钱少,又令王某拿出身上所有的钱并对其搜身,王被迫又从上衣口袋掏出30元交给张某。随后,占某等四人让王某骑车将他们送到雪立宾馆附近后下车。王某驾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后遂拨打110报警。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庭上,占某后悔不该起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