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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19-03-13 10:28 来源: 谷城法院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谷城法院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因本案系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益性诉讼案件,谷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2名检察员和2名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出庭支持公诉和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夏某在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位于石花镇某矿区0.033平方公里的采矿许可证,并于2012年8月至2017年12月组织施工人员在该矿区进行采矿。2015年6月,夏某经谷城县林业局批准办理了8余亩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期限两年。2018年3月27日,经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现场调查,夏某占用林地(县级生态益林)面积为41余亩,超出征占用林地许可证范围33余亩。2018年5月28日,夏某到谷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湖北虹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夏某,以下简称虹琨公司)在石花镇某村采石占用林地属于县级生态公益林,虹琨公司采用爆破的方式挖山取石,致使该林地中林木、土壤受到严重破坏。期间,虹琨公司虽主动采取了部分治理措施,但至今未得到完全修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依法判令虹琨公司对毁坏的生态林采取修复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赔偿县级生态公益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86000元、承担本案评估认定等工作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

庭审中,控辩三方围绕被告人具体犯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辨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因该案涉及公益诉讼赔偿,本合议庭决定将在评议后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