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11万买学位,靠谱吗?襄阳法院:协议无效,谨防被骗
又到升学择校关键期,不少家长为让孩子进入心仪学校,轻信“中间人有门路”,花钱找人违规择校,到头来学位没办成,钱款难追回。
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有偿择校引发的合同纠纷,以案释法敲响警钟:花钱“买学位”的委托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切勿踩入教育公平红线。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市民张某为让子女进入武汉某外国语学校就读,经人介绍结识陈某,双方签订《教育咨询委托协议书》。协议看似是普通教育咨询服务,实则约定由陈某运作办理择校入学,服务费合计11万元,约定8月30日前完成报名,未办成则3日内全额退款。
签约当日,张某转账11万元至陈某账户。可直至招生结束,陈某始终没能办妥入学事宜,仅向张某退还3.9万元,剩余7.1万元迟迟不予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南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剩余7.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陈某辩称自己只是中介,收到钱款后全部转给上游办事人员,现上游人员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办结后再处理。
法院裁判
南漳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教育咨询委托协议书》应属无效,陈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某71000元;驳回张某主张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焦点一:所谓“教育咨询协议”为何直接认定无效?
案涉协议名义为教育咨询,核心目的却是支付高额费用、绕过正规招生流程,通过人情运作换取入学资格。该行为刻意规避教育部门统一招生规则,挤占正常入学名额,损害其他适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破坏教育公平与招生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从订立之初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焦点二:中间人被上游诈骗,能否拒绝向家长退款?
不能。合同具有相对性,张某是与陈某订立合同、向陈某直接付款,陈某转委托第三方办事属于其单方内部风险安排,相关损失应当由陈某自行向刑事案件嫌疑人追偿,不能以此对抗张某的返还请求。
即便上游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民事合同纠纷独立审理,无需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结果,陈某收取的钱款依法应当返还。
焦点三:家长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委托双方均明知有偿择校属于违规操作,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若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相当于法律对非法请托行为的财产收益予以认可,会弱化司法对破坏教育公平行为的否定评价,变相纵容“花钱买学位”的不良风气。综合价值导向考量,法院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均有公开、统一、规范的官方流程,不存在所谓“内部指标”“特殊择校渠道”。
此类择校委托一律无效:任何以“疏通关系、运作学位”为内容的委托、咨询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均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钱款返还≠全额兜底保障:合同无效后收款方需返还本金,但家长明知违规仍主动付费,自身存在过错,利息、维权额外损失等诉求通常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若中间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便胜诉,追回全款仍存在较大风险。
切勿轻信“学托”陷阱:每逢升学季,各类谎称手握入学名额的中介、骗子层出不穷,一旦上游卷款跑路,家长极易面临钱财两空、耽误孩子正常入学的双重损失。
普法提醒
广大家长应当通过教育局官网、学校官方通知等正规渠道了解学区划分、招生政策、报名流程,依规准备材料、有序报名。摒弃“花钱走捷径”的侥幸心理,不参与任何有偿择校、违规托关系办入学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教育招生环境。若遭遇以办理入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形,及时留存聊天、转账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物简介
案件承办人
王明斌
南漳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
案例编写人
魏琴
南漳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案例编写人
徐锴涵
南漳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