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躲避债务消失,借款应由谁偿还?
为躲避债务,李某不辞而别玩消失,法院判决妻子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但李某的妻子许某却表示不服申请再审。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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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某因投资生意需要,分别于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2月20日向同学的父亲王某某借款22万元。生意失败,无力还款,为躲避债务,李某于2014年4月9日出走下落不明。王某某无法联系李某,多次与李某爱人许某联系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老河口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系李某与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李某、许某依法应当向王某某偿还借款,遂依法判决李某、许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原审判决生效后,许某不服,多次闹访,称此款与己无关,是其丈夫李某所借,本人并不知晓,而且自己也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该不属夫妻共同债务。2016年5月9日,许某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老河口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向原审原告王某某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生活”,也不能证明“李某举债不是夫妻合意”,许某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事实不存在,再审的法定事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