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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谎言诈骗他人钱财 十堰一男子获刑十年

时间: 2017-05-03 11:22 来源: 谷城法院

假冒他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设立卡号,编造各种虚假事实,诱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里,被迫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中汇款,近日,十堰一男子因犯诈骗罪,被谷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高某先后在襄阳市樊城区欧庙镇、十堰市郧阳区、谷城县盛康镇等地,以救助被害人亲属等虚假理由取得被害人信任,诈骗钱财。2014年6月5日,高某冒用河南平顶山市一居民章某的身份证信息,在安康邮政银行、劳动信用社分别办理了银行卡。次日,高某给枣阳市一居民丰某打电话,谎称其儿子被关在水里,让其汇款15000元才肯放人,并将银行卡号提供给丰某,丰某信以为真,即将15000元汇到高某提供的银行卡中。同年8月6日,高某给十堰市丹江口市一居民汪某打电话,谎称其儿子骑自行车撞倒人后被抓住了,关在地下室,需赔15000元,否则让汪某等着收尸。汪某惧怕,即将15000元汇到高某提供的银行卡里……高某采用此法,先后作案16起,骗得27万元。

谷城法院还查明,高某2006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2年,2009年5月因犯诈骗罪获刑4年,2013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10个月。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拨打电话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诱使受害人信以为真或产生恐惧心里,被迫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高某得逞后予以支取占为已有。高某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