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樊城一公司排污水淹苗圃引纠纷,请看法院如何判......

时间: 2019-02-02 11:09 来源: 樊城法院

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起因是湖北某公司持续排水导致张三(化名)的3536平方米大叶女贞树及552平方米葡萄树被淹死。

张三诉称

1996年,张三将樊城区某社区的一块荒地开挖成面积约7亩的鱼塘进行养殖生产。翌年,经与此社区组长进行协商,其以每年700元的费用承包鱼塘。因无水源,2002年将鱼塘改造成旱地(面积约6.5亩)并种植农作物。2011年12月,张三购买树苗(其中大叶女贞12000棵,葡萄树苗600棵)种植于鱼塘改造成的旱地里。湖北某公司与此苗圃相邻,自2015年以来,该公司持续排放污水致使苗圃里的树苗淹死,给张三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令湖北某公司赔偿其树苗因水淹致死的损失50万元。

湖北某公司辩称

1、张三不享有该6.5亩水塘四项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合法保护;

2、张三诉请的50万元赔偿为一年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只能适用一次性赔偿;

3、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女贞树面积应为3182.68㎡,棵数为7578棵,胸经3cm-4cm的应当7元/棵;对葡萄树应以葡萄树苗计价,按照10元/棵计价;

4、其没有直接向堰塘排水的行为,积水是多因一果所致,堰塘积水系张三故意为之;

5、张三明知堰塘是低洼之地易积水,且在堰塘没有排水通道的情况下选择种植忌水的女贞树树苗,其有故意的主观过错,湖北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应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为确定财产损失,张三申请了鉴定。2018年7月2日,某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以2017年7月4日为基准日,以市场同品种、同规格的销售价扣减出售时发生的树苗挖移劳务费作为鉴定树苗的现实价格,现场实测、规格实测取得树苗数量,对涉案的大叶女贞品种、规格、市场价格、每亩种植量及葡萄树的品种、株产量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

(一)大叶女贞树种植面积3536.25平方米,胸经2-3CM的3368棵,市场价格7元/棵(不含移栽,成活率);胸经3-4CM的5052棵,市场价格15元/棵(不含移栽,成活率)。

(二)葡萄树面积552平方米,树苗403株,市场价格48元/株,葡萄株产量12斤,市场价格3-6元/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三明知树苗忌水,却选择在地势低洼且无排水渠道的土地上大面积种植女贞树、葡萄树,加之湖北某公司长期向该地块排水,致使张三所种树苗全部淹死。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结合事件的起因、经过及双方的过错,本院综合认定,对张三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湖北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按40%承担为宜),另60%的损失,由张三自行承担。

鉴于某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湖北某公司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评估结论,本院综合确认张三的损失为:大叶女贞树苗价格99356元(3368棵×7元/棵+5052棵×15元/棵),葡萄树苗价格43524元(403株×12斤×5元/斤+403株×48元/株),共计142880元。

综上判决,湖北某公司赔偿张三财产损失57152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张三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