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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是否属遗产

时间: 2014-12-21 10:11 来源: 襄城区法院

   

今年6月,陈女士遇上一桩烦心事:村里发包给自家耕种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获得了2万多元补偿款。可没想到,她因此被告上了法庭。而告她的人,竟是自己的小叔子和小姑子。襄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土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5年2月,襄城区杨家河村七组的村民陈女士一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该村的6亩多耕地。2008年,陈女士的公爹去世。今年4月,陈女士家的0.4亩土地被政府征用。陈女士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共计2万余元。

之后,陈女士的小叔子和2个小姑子大杨、小杨(化名)分别认为,陈女士家的耕地原来是自己父亲承包耕种的,父亲死后,他们姊妹3人应对该土地享有继承权,所以要求陈女士和他们平分土地征收补偿款。陈女士不同意,今年6月,3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户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并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承包土地并不是承包人的私人财产,如农户中成员之一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亡,不能再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使用权,也丧失了收益权,其土地经营资格也随之丧失。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该户的其他成员继续行使,土地由其他成员继续耕种,而不发生继承。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肖春杰表示,土地补偿款并非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陈女士的其中一名小姑子小杨原系家庭承包者之一,她出嫁后在夫家所在居委会没有耕地,依法应当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款享有分配的权利。鉴于此耕地征用前系陈女士在耕种,青苗补偿款应当由陈女士所有。法院遂判决小杨分得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