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同居期间购房,户主去世后房子该如何分割?

时间: 2018-08-10 10:32 来源: 南漳法院

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男方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女方在房屋装修等方面有出资行为。男方去世后,房屋应怎么处置呢?近日,一起因房产权属争议导致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经法院一、二审理后,已判决生效。

据悉,刘某(女)与陈某(男)于上个世纪7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宋某(女)与陈某生前相识多年。2001年,陈某退休后至外地打工,宋某与其一同前往,照顾其起居,二人形成同居关系。同年,陈某委托其姐姐代其在杭州购买一套房屋,并向其姐姐借了部分款项用于装修。之后,宋某将此借款还清。由于陈某购买的房屋系顶楼,宋某出资在屋顶加盖了钢架雨棚。2006年,陈某委托其姐夫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产权人为陈某。2013年,因该房屋拆迁被政府征收,陈某与征收办签订协议书,征收办除补偿陈某一套房子外,另付房屋差价款50万元。陈某收到款项后,向宋某转账40万元。2016年,陈某因患病住院后在杭州去世,宋某先后共拿出16万元给陈某治病。2017年7月,刘某以陈某在杭州的房产系其与陈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宋某从陈某账户获取资金60万元为由,将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某返还刘某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并不必然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来认定所有权人,而应当以查明的购房出资及资金来源等购房事实为依据。因此,刘某主张陈某杭州房屋为其与陈某生前享有全部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某主张宋某共从陈某账户中转账60万元,经查实,宋某获取的资金为40万元,系陈某从房屋差价款中转账给付的,扣除宋某支付的16万元医疗费后,宋某实得款为24万元。综上所述,陈某与宋某的同居行为虽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所不允许,但法律并不排除对涉事人员相关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该房产的分割,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宋某对陈某杭州房屋的装修及附属钢架雨棚的建造有投资,在同居生活期间对陈某购房资金的获取有一定帮助。宋某在陈某杭州房屋拆迁征收的补偿款中获取了部分资金,其获取的资金与其付出相当,刘某要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