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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湖北襄阳一未成年人因交通肇事获刑

时间: 2020-12-25 10:07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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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洪 丁俐 通讯员 胥晶)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龚某无证驾驶未登记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5月12日晚上,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某路段发生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未成年人死亡的惨案。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龚某正驾驶一辆未登记且前后灯均无法点亮的两轮摩托车,载着王某在乡间的道路上行驶。当日23时40分,龚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黄集镇某路段时,擦撞上堆放在桥面的油菜垛,致摩托车摔倒,龚某和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6月8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15岁)。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公诉机关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为此,襄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