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公开审理南漳县农办原党组成员、主任木其林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12月19日,南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南漳县农办原党组成员、主任木其林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公平、公正、公开,南漳法院庭前邀请了部分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该案由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于10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4月,南漳县委安排县农办牵头组织实施“中国有机谷”集中展示区“一线”建设工程,时任县农办主任的木其林全面负责此项工程建设工作。2014年6月,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木其林代表“一线”建设工程指挥部分别与个体老板杨某、吴某二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其中杨某承包了570余万元的工程,吴某承包了290余万元工程。项目完工后,县农办按工程款70%的标准给杨某、吴某支付了工程款。随后,被告人木其林和刘必军(时任农办副主任,另案处理)商定让杨某交26万元“项目管理费”,吴某交18万元“项目管理费”,由刘必军具体负责收钱。其中24万用于支付县农办在某饭店的招待费等,另20万元现金由刘必军保管。南漳县农办涉嫌单位受贿44万元,木其林系县农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农办副主任的刘必军系直接责任人员。
另指控,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木其林担任县农办主任期间,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31.287万元,个人贪污公款23.106万元,共计贪污公款54.393万元,其实得35.606万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还指控,被告人木其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木其林主动退缴赃款77.706万元。其在被南漳县监察委留置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他人25万元贿赂等罪行。
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被告单位县农办、被告人木其林及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木其林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