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襄阳一企业采矿破坏漳河源自然保护区!法院判决亮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之下产生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由市级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案件。
湖北漳河源自然保护区于2002年经南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2011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5年4月,南漳某矿业公司取得某石矿矿区开采权,在开矿过程中非法大面积使用林地,形成渣场面积2.28公顷。由于矿区现场表层主要是砂石,加上采矿留下的采空区在山体形成一道深度近20米、宽15米的沟壑,两侧和底部均为石头,基本无法恢复植被。2018年4月,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要求该公司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在行政机关与企业就赔偿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及《襄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引发的赔偿义务人的行政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中的南漳某矿业公司虽取得矿区开采权,但由于不当开采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该公司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但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73127.82元,扣减已缴纳的45000元的地质环境备用金后,剩余1328127.82元及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南漳某公司负担。
本案是襄阳法院强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积极践行“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恢复性司法审判理念迈出的第一步。本案的审理对于同行业企业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义,对潜在违法者具有重大的警示效果,能够引领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