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一小区围墙倒塌砸坏车辆,涉案三方互相推诿,车主损失谁来承担?
突如其来的大风,让樊城区红光路某小区的一段围墙出现了坍塌,停在围墙下面的的一辆车遭了秧……
2017年3月12日晚,陈先生将自家的丰田轿车停放在小区的01、02号车位。次日凌晨,停车场围墙发生倒塌,致使陈先生的车受损。为此,陈先生支付评估费3466元和维修费69324元。
事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认为车辆受损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况且倒塌围墙的所有者、建设者是某铁路局,围墙上的隔音板是某房地产公司加盖,车位也是房地产公司出售和出租,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一气之下将该铁路局、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在围墙东侧划定了停车位,按月收取服务费。
小区与铁路局某货场仅一墙之隔,该墙由某铁路局修建,房地产公司借用该墙作为小区的围墙。在小区承建前,围墙上没有隔音板。小区建好、物业公司接管时,围墙上加装有隔音板。对此,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均陈述,隔音板系房地产公司为阻隔铁路货运噪音而加装,根据陈先生和物业公司的陈述和隔音板有利于该小区的事实,法院推定隔音板为房地产公司加装。
经实地勘验,倒塌围墙高3.4米,南北走向,较陈旧,无墙体柱,上方安装有隔音板,与陈先生停放车辆的车位之间间隔3.1米。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的车辆被倒塌围墙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房地产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利用某铁路局存有安全隐患的围墙作为该小区的围墙,不符合国家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定,且未经该铁路局许可,擅自在围墙上加装隔音板,增大了围墙阻力,对围墙的倒塌起到主要作用,对原告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铁路局作为倒塌围墙的建设单位,其建设的围墙无墙体柱,且年久失修、疏于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停车位、收取服务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要求赔偿损失7279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70%,某铁路局赔偿30%。某铁路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