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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的“妻子”离家出走 丈夫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时间: 2019-07-04 09:27 来源: 枣阳法院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办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同居数月后,女方无故离家出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酌情判令女方返还70%彩礼钱。

2016年,男子李某与女青年付某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2日(农历八月初二)按照农村习俗“传期”。当日,李某在母亲和媒人的陪同下来到付某家中,并通过媒人给付付某彩礼8万元。2016年9月24日,李某付款13191元为付某购买了首饰物品。

2016年10月2日(农历九月初二),李某、付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2月,付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人财两空后,李某一怒之下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之目的即为结婚,目的未达成即构成解除契约关系的充分理由,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财物,具备一定的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作为赠与所附的延缓条件即结婚未成就,财物受领人自应返还相应财物。

本案的原、被告按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出于内心真实自愿,因之后双方产生矛盾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目的未达成,被告方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鉴于李某与付某已经同居,但因同居时间较短,故对李某给付付某的彩礼80000元,以返还70%为宜。关于2016年9月24日李某为付某购买的首饰,属于自愿赠与行为,李某要求付某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在举行婚礼当日又支付了彩礼6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保护。

为此,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款56000元。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