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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火车站一团伙冒充工作人员合伙诈骗被判刑

时间: 2018-10-31 11:17 来源: 樊城法院

游走两地,离不开一纸车票。切莫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相信他人无缘无故投来的“爱”,骗子太“用心”,大家出门在外就更得长个心眼!这不,樊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襄阳火车站的诈骗案件,一犯罪团伙为了钱财铤而走险,入狱被罚。

某日14时许,张某在襄阳火车站购买了当日襄阳到贵阳21时发车的火车票,走到售票厅门口时,关某(已判刑)假扮旅客与张某搭讪,称该列火车晚点要凌晨1时才发车。此时,林某感觉时机到了,遂上前搭话,谎称有亲戚在车站工作能够改签买到当日17时的车票,张某听闻后,喜悦的心情蒙住了双眼,并未发现他们对话和行为的“不寻常”,林某即打电话叫唐某过来,唐某冒充车站工作人员帮忙买票骗取了张某信任。后唐某以随身携带的行李不能带进站为由骗张某将行李包交由关某、林某看管,并以需要用银行卡刷卡购票为由骗取银行卡密码并将她带离车站,中途又以让张某返回取身份证为由摆脱她。当日14时许,林某、唐某、关某三人从张某的银行卡内取现1.9万元,在樊城区某银饰店以刷卡形式购买了价值6.1万元的金银首饰。后三人在湖南衡阳一黄金回收店将6.1万元的金银首饰销赃。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林某和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林某、唐某违法所得8万元应当退赔被害人张某。(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