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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审理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猪场排污需谨慎 造成损害要担责

时间: 2019-07-09 09:59 来源: 宜城法院

 近日,宜城法院审结一起因水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价值,宜城法院综合养鱼及交易习惯、水库租金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因养猪场排污而给原告造成的水污染损失8万元。

刘某承包荣河水库从事渔业养殖经营,其承包的水库东侧新建了一家养猪场。2018年1月22日15时许,刘某发现水库大量死鱼,当即向宜城市公安局、宜城市环保局、宜城市水产局报案,同时通知了正在向水库排污的养猪场承包人龚某。龚某立即停止了排污行为。接案后,宜城市环境监测站对荣河水库的水质抽样监测,监测认定水中氨氮指标严重超过《渔业水质标准》的规定。因此,刘某认定龚某承包的猪场直接向水库排污造成水质污染鱼死亡的直接原因,隧将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为查清案情,承办法官李边防率合议庭实地走访、调查。经审理,原、被告对污染事实无异议,但对养殖鱼死亡的实际损失产生了重大争议,因刘某未对死鱼损失进行计量,虽然在诉讼中提交了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是评估基准日的鱼量价值的评估,并非水库受到污染导致死鱼的价值。考虑到刘某损失严重,法官综合养鱼及交易习惯,承包租金等因素,酌定刘某的损失为8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水污染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污染自然环境。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排污净化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