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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打响扫黑除恶“第一枪” 柯贤美欺压残害群众被处重刑

时间: 2018-02-08 17:56 来源: 襄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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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上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枣阳依法对上诉人柯贤美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柯贤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没收财产十万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

2009年1月,柯贤美刑满释放后,纠集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发工资、奖励干股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采用训斥、殴打方式控制组织成员,统一保管刀具、枪支,确定组织内部规约和分工。通过策划和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柯贤美为首,以刘珍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从2012年开始,先后在枣阳市兴隆镇、随州市随县唐镇等地,租地轮流开设赌场,柯贤美负责赌场全面管理,获取非法利益,还通过为娱乐场所“罩场子”、在拆迁工地“护场子”,索取费用,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该组织随意打砸公众场所,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严重扰乱了枣阳市的经济、治安和生活秩序。该组织大肆向经济领域渗透,多次插手枣阳市地方拆迁工程,严重干扰地方经济建设。该组织在被告人柯贤美的指挥下,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控制和强烈的恐惧心理,社会影响恶劣。

枣阳法院一审做出前述判决后,柯贤美等11名被告人不服,向襄阳中院提出上诉。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柯贤美纠集多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柯贤美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珍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柯贤美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柯贤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案赌资百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柯贤美等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柯贤美等人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