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举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近日,宜城法院梳理了几个典型环境资源案件,以期通过以案说法、释法明理,不断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宜城。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理念,要求人们要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是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生态环境保护,肆意地破坏生态环境,最终也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案例一:非法采矿,获刑六年
王某某,男,1976年出生,宜城市板桥店镇上湾村公民。2014年以来,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一帮人挖掘铝矾土矿石,其购买四辆挖掘机,多次在宜城市莺河二库农业队坝尾、板桥店镇上湾村七组长山岗、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黄牛山1号矿区等地非法开采铝矾土矿石并对外销售,非法开采铝矾土矿石价值共计899万余元。2018年2月24日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抓获,同年3月30日被逮捕。2019年4月17日,宜城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583万余元,没收相关作案机械设备,上缴国库。
案例二:非法占用农用地,补植复绿还获刑
金某某,男,1969年出生,宜城市板桥店镇牌坊村八组公民。2003年余某某和板桥村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该村红毛岭荒山;要求承包期内必须保证搞好荒山的绿化,三年之内绿化率要达到70%。2010年12月余某某将荒山转包给金某某经营,金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将红毛岭山北坡东面平整成田用于种植玉米、花生。经勘测金某某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面积22亩。2017年8月,金某某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积极在荒山补种三角枫进行补植复绿。宜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系自首,且进行补植复绿通过验收,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三:5人盗伐林木,异地还林4250株
宜城市板桥店镇肖云村三组张某等5人,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2月分别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后经宜城市林业局指定,5名被告人在宜城市国营长北山林场寨子山分场异地还林34.2亩,共计4250株。5名被告人被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四:禁渔期汉江电捕鱼,增殖放流30万尾修复生态
李某某,男,1975年出生,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一组公民。2018年4月8日晚,李某某驾驶自家的无证渔船在汉江水域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江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捕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次日0时30分许,被宜城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20公斤。宜城市水产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罚款三千元;没收电力捕鱼设备和渔获物。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按照宜城检察院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在汉江水域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江段放流了大于1.5千克的成体鲤鱼80千克、大于2厘米的鲤鱼鱼苗300000尾。宜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系自首,且积极进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以来,宜城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刑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35件55人,为聚力打赢宜城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