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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名获刑!最高20年!这些黑恶势力在襄阳被严正审判!

时间: 2019-10-16 16:06 来源: 襄阳中院研究室、刑一庭,宜城、老河口、枣阳法院

去年来,襄阳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维护社会稳定、净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26件396人、涉恶案件55件400人,共审结涉黑案件12件165人、涉恶案件41件298人,207名被告人因涉黑涉恶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10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20年。注重打财断血,共计判处财产刑882.91万元,16名涉黑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注重深挖彻查、打“伞”破“网”,共向纪委监委移送线索61条。

主要工作举措

严格落实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确保案件审理“三统一”

认真贯彻《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黑恶案件坚持依法审理与“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同步进行,均依法严格落实了辩护律师全覆盖、一审七人合议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制度,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业务培训,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

分批参加全省刑事诉讼法和扫黑除恶审判业务培训班。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庭务会、业务分析会等形式,组织学习最高法关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一审法庭调查的“三项规程”。加强刑事法官业务学习,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辩护权保障、陪审员制度、监察法衔接、缺席审判等各项新规,杜绝案件瑕疵和失误。

开展“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

一是对基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予以指导,对上诉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快审快结果,巩固扫黑除恶斗争成果;二是做到“一案三查”,坚持问题线索和保护伞问题签字背书制度。

典型案例

1、丁启明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

宜城法院.png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丁启明以武汉市南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海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招募、纠集一批社会人员,通过高利放贷、追讨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经营钢材、餐饮、房地产等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先后纠集网罗了被告人宋卫波、常德洲、张焱翔、丁全明、肖劲松、徐瑾、张松波、张绪桥及汪永明、李良超(在逃)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丁启明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拘禁、跟踪、滋扰、纠缠、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妨害作证犯罪2起,包庇犯罪1起,虚假诉讼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通过暴力手段欺压群众,树立组织恶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司法公正,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宜城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丁启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丁全明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余林等12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包庇罪,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九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2、王春雁、朱道兵等14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30”专案)

老河口法院.jpg

基本案情

自2010年开始,朱道兵等人在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开设赌场。2016年左右,被告人朱道兵、张鹏、张伟、薛俊、谢志超、马喜成等人形成了一个以开设赌场为业的犯罪团伙。同时期,被告人王春雁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非法放贷、开设赌场活动,后形成以被告人王春雁为首的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为非法敛财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聚敛钱财,2017年10月,朱道兵伙同王春雁整合赌客资源共同开设赌场,逐步形成了以朱道兵、王春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朱道兵、王春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造势,招揽大批赌客参与赌博,同案其他12名被告人则或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参与赌博,或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该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因开设赌场造成四人非正常死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老河口法院依法对14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其中对被告人王春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朱道兵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樊启荣等45名被告人涉黑案

枣阳法院.jpg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樊启荣混迹于襄阳城区的地下赌场,结识了大量赌博业内人员,并向地下赌场收取“治安费”。2014年,樊启荣结识另一团伙头目王春雁(另案处理),逐步形成由王春雁开设赌场、樊启荣收取“保护费”或“治安费”并负责安全的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被告人樊启荣通过收取“治安费”,获取违法所得262.19万元;该组织实施了27起刑事案件,其中开设赌场案20起,寻衅滋事案2起,非法拘禁案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起,包庇案1起,行贿案1起,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该组织肆意滋事、讨要赌债、插手民间纠纷,多次逞强斗狠,干扰他人正常经营和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判决结果

枣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启荣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5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4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