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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出事谁担责?襄阳法院一案厘清学生、监护人、校方、研学机构责任

时间: 2026-06-04 14:51 来源: 襄阳中院


学校组织研学活动,本是寓教于乐的好事。但活动中学生发生冲突受伤,参与打架的学生及家长、学校、研学公司,责任该如何厘清?赔偿又该如何划分?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校外研学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相关纠纷给出清晰的责任划分,获得各方当事人肯定,均积极履行完毕各自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小学生何某在研学基地宿舍内,率先说出“我一脚能踢飞两个陈某”的挑衅语言。刘某见状,对何某说“你要真有本事就去打陈某”。何某闻言便上前骑压、踢踹正在捡拾垃圾的陈某,双方扭打过程中,陈某抓伤何某面部。事故发生后,教官到场将双方分开,何某被送往医务室处理伤口,后续又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皮肤感染、挫伤,经鉴定何某面部色素异常评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已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率先言语挑衅并主动实施攻击,对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陈某在受到攻击后反击有一定合理性,但抓伤何某面部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合理防卫限度,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在何某已有挑衅言语的情况下,以言语进行激将、教唆,直接诱发何某后续攻击行为,构成教唆侵权,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何某、陈某、刘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各自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研学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虽将具体执行委托给研学公司,但仍是学生安全的最终责任主体之一,存在管理疏漏;研学公司虽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其安全管理措施存在不足,未能充分尽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应尽的、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谨慎注意和管理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学校与研学公司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校外研学冲突中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一是区分了“直接侵权”、“教唆侵权”与“受害人过错”的不同责任形态;二是明确了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后,仍不能免除其作为教育管理者的最终责任;三是重申了经营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告知的“安全教育”,更要落实到值守与及时发现干预的“安全保障”。此外,本案也警示我们:同学之间的玩笑与挑衅,一旦越过边界,就可能引发法律责任,一句激将的话,也可能成为担责的由头。

 

法官提醒

校园生活、研学活动是孩子成长的重要场景,但欢乐相聚的背后,需警惕冲突风险。同学相处并非单纯的人情往来,若因不当言行引发伤害,各方都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务必严守文明交往底线。

一、过错与责任相伴,未成年人也需为行为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二、研学不等于责任转移,学校与承办方的安全义务不能“放假”。学校作为研学活动的发起者,即便将具体执行委托给承办公司,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承办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也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守护安全底线,多方协同才能筑牢防护网。研学活动中,学校、承办机构、监护人、学生自身都需履行相应义务:学校要做好组织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合理安排管理力量,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有人值守;承办机构要落实现场保障,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冲突;监护人要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友善相处、避免冲突;未成年人也要遵守纪律、理性处理矛盾。

只有多方协同履职,才能为未成年学生的研学之旅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让研学之旅真正成为平安之旅、成长之旅。愿每一次研学出发,都有周全的守护;愿每一段成长同行,都在法律的护航下,安全抵达。

 

 

人物简介

承办法官

刘俊彦

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