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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弹飞石块伤人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 2017-08-22 11:15 来源: 谷城法院

货运车将路面石头块弹飞,打中路边行人冷某的脸部致伤,冷某多次找货运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司机谢某、盛海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5000元。

谢某辩称:本人是只是被告盛海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险富源公司辩称:被告谢某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石子飞出属意外,不属交通事故,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2017年6月26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财险富源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冷某33336元。

2015年11月28日下午15时,谢某驾驶盛海运输公司所有的汽车由谷城行至马家沟村路段时,将路面上的石块压破弹飞,将路边行人冷某脸部打伤。后冷某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3958元。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牙外伤。之后,原告继续在县医院治疗牙外伤。2016年1月15日,医院门诊部处方载明:因上前牙排列不齐,有间隙,致缺牙区间隙不足,影响种植,故行上前牙矫正,拓展间隙,时间约需八个月,此矫正需收费3000元;同年6月12日,该门诊部出具处方载明:牙缺失,需行种植修复,因骨量不足,需要在种植时植骨、并行全瓷修复,共需费用22000元。原告出院后共支付治疗费25024元。2015年11月30日,谷城交警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在该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另查明,谢某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财险富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驾驶盛海运输公司所有的货车,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证明,虽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但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适用“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应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因谢某系盛海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冷某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故盛海运输公司应对冷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盛海运输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财险富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先由财险富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冷某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财险富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盛海运输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谷城法院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