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3月24日,笔者从襄州法院获悉,该院对襄州首例拒不执行劳动报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刘某代表该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襄阳支公司签订协议,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派遣员工,员工工资由保险公司汇至刘某账户,再由刘某将工资支付给派遣员工。2014年2月,保险公司将20余名派遣员工工资8万余元汇至刘某账户,刘某收到该款后,仅向员工发放工资2万余元,其余6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此外,刘某还拖欠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扬州某汽车部件厂员工工资2500余元。同年4月,刘某外逃。2014年4月24日,襄阳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向某人力资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仍未履行义务。同年6月,刘某在汕头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某庭审中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