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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男子找工作被骗至襄阳 拒绝传销被殴遭抢1.95万元

时间: 2017-10-11 15:03 来源: 刑一庭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非法拘禁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涉案赃款195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郭某某。

经查,2015年10月11日,被害人郭某某被传销组织骗至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一出租房内,被任某、王某某等人控制。期间,任某等人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将郭某某限制在出租房内。同年10月18日,任某将郭某某的银行卡搜走,逼迫郭某某讲出银行卡密码,任某用手机查询卡中只有6600元后,认为钱太少,逼迫郭某某向朋友和家里要钱,郭某某向朋友借钱5000元,向家里要钱8000元,任某将该卡中的19500元钱全部取出。次日,郭某某被迫将19500元现金交给“吴主任”等传销人员。同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将郭某某解救、相关被告人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该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不构成抢劫犯罪的辩护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后,检察院抗诉称,原审法院以没有实际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由,认定任某不具有抢劫犯罪故意明显不当,认定任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经襄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任某、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认定任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襄阳中院做出了前述二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