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他打砸办公室还骂我,你怎能说是公司内部矛盾?
小琴和小成都是襄州区某公司的职工,早在2012年,两人就发生过矛盾。2015年1月15日,小琴正在办公室里工作,此时,同事小成醉醺醺的闯了进来,指着小琴就开始谩骂。办公桌上的电脑被小成一把砸在地上,其他公私物品也未能幸免。吓坏了的小琴连忙拨打了110,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
2015年1月20日,两人的领导阿光作为某公司某工区的负责人,以所在工区的名义向肖湾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襄州某公司某工区员工小成,中午饮酒后对工区小琴同志进行谩骂一事,我公司认为二人系同事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了内部团结,便于以后共事,公司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内部处理。”
小琴知道后不干了,小成不仅辱骂自己,还损坏好些公私物品,这是小成单方面对其财产及人身权益的侵害。领导阿光出具这样不实的申请内容,捏造并散布两人是同事间矛盾纠纷的谣言,不仅干扰执法,还会对自己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啊!
于是,她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阿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公开赔礼道歉。
出庭应诉的阿光显得很无奈。他认为,自己作为工区负责人出具的申请,根本不存在侵犯小琴的情形,也没有干扰公安机关办案,只是解决同事之间问题的一种方式。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小琴的诉讼请求。
襄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阿光作为原告小琴及小成部门的负责人,主动向襄州区公安局肖湾派出所申请协调处理两人之间的问题,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该申请是否采纳仍由公安机关决定,不能干扰公安机关的依法办案,应视为在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处理社会矛盾。同时,被告阿光认为原告小琴与小成之间系同事之间矛盾纠纷的行为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小琴的名誉权未受到侵害。故原告小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小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