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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襄阳法院这一案例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

时间: 2023-03-13 09:57 来源: 襄阳中院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共“点名”了98个公众关注度高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例其中由襄阳法院审理的“吃‘霸王餐’逃单摔伤索赔”案被写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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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索赔请求于法无据,对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心得

本案的主审法官,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江涛表示,该案是普通生活中的琐事纠纷,案件虽小但意义重大,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当事人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二审审理中需要体现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价值取向,引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本案要向大家传达的是,一是不能让“伤者为大、闹者为大”的舆论压力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更不能因此对人民群众造成错误的引导,颠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二是法律上“侵权行为”与“自助行为”间的思维转换——二审合议庭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借鉴当前民法典的立法,大胆尝试引入“自助行为”的概念,将餐饮开办者的行为定性为“自助行为”,并认定该行为在合理的范围行使且手段得当,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传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江法官还提醒大家,自力救济的行使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扣人、伤人等违法情形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权威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富博法官认为,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认定佘某某、李某是否应赔偿马某因摔伤而产生的损失,关键看佘某某、李某是否具备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具有过错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马某用餐后未付费即逃逸离开,属于逃避义务、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行为,佘某某、李某在合法权益面临不能实现的紧急情况下,追赶马某要求付款,系自力救济的自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从主观上看,佘某某、李某亦不具有过错。因此,佘某某、李某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本案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请,既是对社会上一些人自以为“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有利于引领诚实信用的社会新风尚。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阳市第四中学党委书记 李静

本案判决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后,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纷纷点赞!小案件引领大是非,彰显司法公正!吃霸王餐者为自身不诚信不文明行为埋单,其无理的索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