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男子因“请客”吸毒,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余某与陈某于2016年10月22日在谷城某宾馆住宿,24日下午余某提供毒品与陈某、孙某等人在房间内,用自制工具采取烘烤方式将毒品吸食,后余某向宾馆续交住宿费并转住其他房间。第二天上午,孙某(另案处理)用微信给余某转账100元人民币,由余某购买毒品回到房内间将毒品吸食。当晚9时许,谷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余某等人在房间内形迹可疑,遂对室内进行检查,经现场对余某等人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余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据此,谷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众所周知,贩卖毒品是犯罪,但很多人未认识到容留他人吸毒也可能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酒店、KTV、酒吧、会所等场所是毒品犯罪的高发地点,吸毒人员可能选择在上述场所吸食毒品或者聚众吸毒。这些场地经营者一旦发现顾客有吸食毒品行为应马上制止并报警,切莫为了营利、担心得罪顾客等因素而选择视而不见或者积极提供服务,否则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既害人害己,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