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私营老板被处罚金
近日,被告人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判决生效:吴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5年,吴某在经营建筑石矿区采矿点期间,累计拖欠田某等18名民工劳动报酬428272元。2015年1月,吴某以外出筹款给工人发工资为由离开采石点后失去联络。2015年5月19日,该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向吴某住所地以及其经营的采矿点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吴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吴某仍未支付。2015年9月11日,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吴某列为网上逃犯。同年9月17日,吴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三号线双龙地铁站被龙岗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
审理过程中,吴某委托其亲属将其拖欠的田某等18名民工工资交至法院,后该18名民工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所欠劳动者全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