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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委会工作不满意,能贴大字报维权吗? 看完这个案例就懂了

时间: 2026-06-25 16:28 来源: 襄城法院


业主对小区事务、业委会工作有不同意见,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若采取张贴“大字报”、使用侮辱性言辞、捏造事实等方式发泄不满,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业主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认定五名被告张贴过激文字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提醒社会公众:言论有边界,监督守规矩;维权须合法,过激必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等五人同住某小区,彼此是多年邻居。王某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牵头负责业委会工作。五名被告因对小区物业费结余款使用、树木被砍伐等事项存有异议,对王某在业委会履职行为不满。

2025年某日,五被告共同商议后,在小区报刊栏张贴多份A4纸“追责”材料,文中多次出现王某姓名,并使用多个侮辱、贬损性语言,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王某认为,上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严重贬低其人格、降低社会评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五被告则辩称,系行使业主监督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襄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享有监督权,但监督权必须依法、理性、正当行使。

五被告为表达不满,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包含侮辱性、贬损性言辞的文字材料,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超出合理监督边界,明显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原告在履职中对相关事项公示沟通不足,存在一定不当,但不构成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因案涉材料已清除,侵权行为停止,法院判决:五被告在小区报刊栏连续3日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经释法说理,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虽属绝对权,但其保护具有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但“大字报”内容言辞激烈,超出合理表达边界,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具有鲜明普法导向:

表达诉求须守法律底线:业主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严禁以“大字报”、辱骂、造谣等过激方式侵害他人人格尊严。

舆论监督不等于“无限批评”: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应基于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业委会履职应公开透明,及时公示重要事项、主动沟通解释,减少误解与矛盾。

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理性相处,以法治方式化解纠纷,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小区环境。

 

人物简介 

一审承办人

陈琳

襄城法院卧龙人民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案例编写人

李子昂

襄城法院卧龙人民法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