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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襄阳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破解 破产涉税办理难题 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 2022-08-15 17:02 来源: 襄阳中院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高质量服务保障襄阳营商环境建设,襄阳中院针对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的涉税问题,与市税务局进行充分磋商、论证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九大部分24条,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系统梳理,主要围绕税务司法沟通协作机制、税收债权申报、纳税申报、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处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问题,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涉税工作的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了破产案件涉税事项办理效率,为法院、破产企业管理人和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了务实、管用的操作指南。

一、建立税务司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的处理

《意见》明确襄阳中院、市税务局各自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定期互相通报、交流企业破产案件涉税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涉税事项,由双方提交市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该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破产办理工作中的涉税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与税务执法的联动配合,为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促进企业破产程序高效推进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规范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及纳税申报流程、标准,畅通管理人履职保障渠道

该《意见》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市税务局应协助管理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及相应的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方便管理人及时高效审核确认债权。对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管理人缴纳罚款。另外,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办理,为管理人依法快速全面履职安装了“加速器”。

三、实现重整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税务征信修复、税务注销流程等事务便利化

《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变更,无需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管理人或企业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按照相关标准和范围开展修复,同时利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企业授权后向银行开放查询,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机关还可提前停止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进一步提高了涉税事项办理质效。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质效

《意见》规定了破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破产清算程序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尤其对破产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确保破产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一方面提高债权的清偿能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企业破产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僵尸企业”顺利出清、破产重整企业顺利重生提供充分保障。

该《意见》是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襄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在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主动担当。下一步,全市法院及税务部门将依托税务司法沟通协作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短板,切实推动襄阳都市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