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追逐打闹致一方受伤,学校该不该担责?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追逐的王同学赔偿受伤的李同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891.63元,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南漳某小学赔偿李同学因事故造成。
据悉,李同学、王同学今年均11岁,系南漳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18年3月某天的下午14点30分左右,王同学与李同学在教室嬉闹追逐时,李同学摔倒致牙折断。事发后,老师赶到教室并通知李同学母亲,李同学母亲将李同学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同学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建议其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后期义齿更换期限为每10年一次,每次费用为1300元。由于李同学、王同学、学校三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同学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南漳某小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同学、王同学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二人嬉闹追逐,致李同学受伤,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故王同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同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同学嬉闹追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自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李同学因致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牙齿修复费、鉴定费、交通费的经济损失,共计13458.16元,由南漳某小学承担70%,王同学及其监护人承担20%、李同学自行承担10%;李同学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800元,由南漳某小学承担600元,王同学及其监护人承担200元。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