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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杉是个“宝”随意采伐也违法

时间: 2017-05-25 11:03 来源: 保康法院

为谋取私利,他们打起了植物界中“大熊猫”——红豆杉的歪主意,偷伐、贩卖红豆杉,却不想因此获刑。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对周某、冯某、姜某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伐、出售、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处以罚金。

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在购买柏木时,听说红豆杉树值钱,便向被告人姜某、冯某提出想向其收购红豆杉幼树,姜某、冯某随即表示同意。之后,姜某在其责任山等地非法采伐红豆杉幼树31株,冯某及其父亲分别在自家门前坡地及其责任山上非法采伐红豆杉幼树60余株。同年1月25日,冯某、姜某将采伐的红豆杉幼树出售给周某,冯某因此获利500元,姜某获利800元。随后,周某将购买来的红豆杉幼树运送到河南省内乡县,行至南漳县薛坪镇时,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获,当场从车上扣押红豆杉幼树133株。为减少损失,执法人员对这批红豆杉幼树就地移栽,但因气候、环境等条件的影响,仅成活30株,其余103株全部枯死。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出,经南漳县林业局鉴定,133株树木均系红豆杉,其胸径全部在5厘米以下,系幼树,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周某称,自己只听说过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不知道红豆杉幼树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只是想将幼树苗弄回去栽种,以为没什么事,谁知触犯了法律。

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姜某、冯某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采伐、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姜某、冯某自首,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了非法所得,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普法讲堂】

看了今天的案件快报,也许你会问,采伐红豆杉怎么就是犯罪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走进今天的普法课堂

原来,红豆杉又名紫杉叶、赤柏松,是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植物,全世界的红豆杉只有11个种类,其中我国有4个种类和1个变种,为我国特有树种,属于国家一级濒危保护植物,有植物“大熊猫”之称,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现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树种。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出售和收购。

红豆杉上上下下都是“宝”。红豆杉的根、茎、叶都可以入药,可以治疗尿不畅、消除肿痛,对于:糖尿病、女性月经不调、血量增加都有治疗作用。从其树皮和枝叶中提取的紫杉醇,为国际上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每公斤售价可达数百万美元。也随着其抗癌作用为世人所知,招致滥砍滥伐给野生红豆杉带来灭绝性的灾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小编再次提醒大家,红豆杉虽然是个“宝”,但随意采伐不仅违法,还犯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