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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丧命 法院维持工伤认定

时间: 2017-09-06 16:48 来源: 枣阳法院

一餐饮公司女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因车祸死亡,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属因工死亡。可用人单位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女员工未从公司处下班等,并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亡认定书。9月4日记者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纠纷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已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9月,家住枣阳市北城东园社区的朱女士经人介绍来到枣阳某餐饮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面点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然天有不测之风云,就在朱女士在餐饮公司打工一年之后,不幸的事发生了。2013年11月29日下午19时25分,朱女士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吴店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发展大道交汇处时,与常某某驾驶的沿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朱女士受伤,经救治22天后死亡。

对于妻子的意外死亡,杨某痛不欲生。他找到公司方,希望给一个说法,不料始终没人正面回应。面对妻子车祸死后产生的各项费用70余万元,杨某在2014年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朱女士、常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和雇主相继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杨某认为,妻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用工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杨某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12月,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对杨某提起的朱女士与枣阳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先后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拿着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杨某心里有了底气,2015年4月,他以申请人之身份,再次来到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亡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9月,市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后,综合法院的判决和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枣人社工伤(亡)认字【2016】116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朱女士为工亡。

收到这份《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后,枣阳某餐饮公司明确表示不服。2017年5月8日,枣阳某餐饮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市人社局列为被告、朱女士的丈夫杨某为第三人,并在诉状中称:“该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女士是在从公司处下班,更没有证据证明朱女士是在下班的必经途中发生事故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枣人社工伤(亡)认字【2016】116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原告枣阳某餐饮公司与朱女士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材料和发生车祸地点,可以看出该路段属于朱女士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故原告枣阳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为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枣阳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