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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民事上诉状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珠,女, 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联系电话:18371026018 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酂阳办李河村6组27号 身份证号:4206821991021515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华,女,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特别授权代理。系韩菊珠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第一医院 住所地:老河口市线子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左建国,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82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虽然原审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原审认定个别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82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同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82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增加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在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珠出院记录中还要如实补充“脑外伤后综合征和一级护理”字样以完善出院记录。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并承担本案上诉人打印、复印材料及其它相关费用。 上诉理由如下: 首先感谢老河口市法院酂阳法庭文浩法官近三个月来精心调查核实终于查清部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在老河口市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82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中已经体现出来,不再赘述。借机表示衷心地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不是上诉人韩菊珠较真,而是在2020年7月29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委第八轮巡视第五巡视组相关领导明确告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以《出院小结》中记载的受伤部位和护理情形记载为准,超出《出院小结》中记载的受伤部位和没有确诊的,我们不鉴定!如“脑挫裂伤可能”充分说明主治医师对“脑挫裂伤”拿捏不准,也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但“脑外伤综合征”是能够确诊的!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初次鉴定即襄劳鉴2020年07—G3000447号《初级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是盖的他们的公章不假,但他们施行的是“属地管理”。实际上是老河口鉴定后形成结论后加盖的他们的公章。老河口市人社局韩红梅说,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明显存在欺诈,不如实记录《出院小结》。他们不补充完善你可以起诉。2019年9月11日出院时主治医师汪鹏所出具的涉及上诉人韩菊珠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中病情摘要写得很清楚:患者因“头部及骶尾部外伤伴疼痛2小时”入院。被上诉人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明知2019年9月11日《每日清单》记载“一级护理”费、还记载“专家会诊”费、还记载有治疗“脑外伤综合征”的药品如“谷维素”等。由于被上诉人以欺诈手段没有把脑外伤综合征考虑进去,故意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或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故请求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增加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在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珠出院记录中还要如实补充“脑外伤后综合征和一级护理”字样以完善出院记录。客观、全面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以维护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菊珠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其次,老河口市法院酂阳法庭文浩法官收到2020年10月16日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菊珠向酂阳人民法庭提交的《证据保全的申请》后明确表示,你这是诉中《证据保全的申请》!鉴于一医院对你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请示院领导再说!上诉人韩菊珠还专门强调证据保全申请与民事起诉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涉及上诉人直接损失费用1548.2元的发票证据留下给文浩法官。文法官当场表示以后再说。可是在民事判决书(2020)鄂0682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第七面倒数第四行错误认定为“未提供相关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承担涉及上诉人直接损失费用1468.2元:1、案件受理费50元(行政诉讼50);2、到武汉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会见中共湖北省委第五巡视组领导期间必要的生活费280元;住宿费160元;往返车费484(242*2)元;3、邮递《延期鉴定申请》快件费30元;4、通讯费148.2元;5、为诉讼的打字复印费316元。 另,2019年12月24日老河口市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工会主席杨清霞明确告知,局办公室出具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没有通过工会组织也没有签协议,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我作为工会主席近期因有事没有到局里上班,加之你(指上诉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鉴定还没有下来结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本无法确定,况且你连续两次签劳动合同就可视为存在长期劳动合同关系!你不要申请失业补贴,因为你没有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凭借我长期工会主席的经历参照病情及医生其它诊断,你的残疾鉴定等级最起码是五、六级,若你打起官司来,不仅就业局会输掉官司,还要出诉讼费。党建与业务不能两张皮,若局党委相关人员因漠视群众利益导致你长达八个月甚至一年无法参加党组织生活,市纪委监委会介入调查、强化问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集中力量查处相关案件。2020年 11月17日14:30左右省人社厅易处长给上诉人打了电话,说:“2020年11月20日,你还不去武汉鉴定,就算你放弃鉴定。”为此, 上诉人韩菊珠还要专门向省人社厅易处长电话解释判决未正式生效,具体情况需在上诉期后再说并寄去《延期鉴定申请》。2020年11月24日8:38左右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党代表工作室见到胡琼党代表。胡琼明确表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老百姓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一审已经判令一医院完善出院记录,加之你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一医院工作人员认可,相信二审法院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学习贯彻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是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不知道人社部门是否监测到你长达六个月甚至一年无法参加党组织生活舆情?!相信人社部门相关人员会坚守“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站位,提升“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情感站位,弘扬“闻风而动、接诉即办”的工作站位,带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效果站位。不仅要自己动手办、交付相关方面办,还要加强督导检查,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温度最终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真正得到妥善解决。及时通知你回就业局参加党组织生活!自觉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通起来,深刻把握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聚焦“两个维护”,突出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在新征程中步调一致前进。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虽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还应增加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在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珠出院记录中还要如实补充“脑外伤后综合征和一级护理”字样以完善出院记录。二审法院还应增加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在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珠直接损失费用1468.2元。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中共中央第二巡视组组长薛利并中央第八巡视指导督导组主任王鸿津、尊敬的湖北省委应勇书记 上诉人:韩菊珠 2020年11月24 日 附件一、2020年11月5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82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 附件二、2020年10月16日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菊珠向酂阳人民法庭提交的《证据保全的申请》; 附件三、2020年8月6日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菊珠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附件四、2020年7月29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2000213; 附件五、关于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菊珠之病历资料或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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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韩菊珠
发信时间:
2020/11/28 12:32:51
【信件回复】
已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正常的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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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0/12/2 10:48:26